陕西北方工程技术学校章程
序 言
陕西北方工程技术学校成立于2004年,是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省级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是中华职教社”温暖工程助学计划”、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授渔计划”、陕西省扶贫办“雨露计划”项目定点学校。近年来,学校坚持教学模式精准化、管理模式标准化、素能教育个性化、升学途径多元化、就业发展质量化,已成为校企双制职业教育的倡导推广学校和职业教育专业定向升学优秀学校。
为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创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型职业技术学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北方工程技术学校,中文简称为“陕西北方学校”;英文全称为“SHAANXI NOR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SCHOOL”,英文缩写为“SNS”。学校网址是:http://www.sxbf365.com。
第二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陕西北方工程技术学校是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省级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托产业、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每位学生点石成金,为每位教师铸就灯塔”的办学理念,秉承“厚德、笃学、勤诚、创新”的育人传统,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知识技能并重的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创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型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依法执行高中阶段学历层次的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标准、学生入学资格和基本修业年限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凭借优秀的教师团队和完善的教学设备,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创新培养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标杆,努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适应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要求,提升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紧紧围绕国家和陕西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增强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文化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创建特色校园文化,以文化汇聚学校发展合力。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存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完成专业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服务以及心理健康咨询和就业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有益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学生社团须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全学生安全保护及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良好师德、具备相应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技能提升和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有序开展各类学习进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师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规范教师申诉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的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主动与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开展合作,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教学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依法履行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向社会提供多种方式的社会服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依法开展职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培养各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